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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紅網道縣10月27日訊(通訊員 雷晉榮)莫某以為自己未在抵押擔保貸款合同上簽字,就無須對親戚周某的貸款承擔擔保責任,卻不知周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表見代理。10月23日,道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判決,莫某以其房產對周某的100000元借款承擔抵押擔保責任。
  2013年3月6日,莫某的親戚周某因做生意急需資金,請求莫某以其店面為擔保貸款100000元。莫某欣然同意,拿出房產證與周某一同去信用社辦理貸款手續。恰逢信貸員外出收款未歸,莫某便把房產證交給周某,並對信用社在場的其他人員說自己另有要緊事情要辦,沒有時間久等,抵押貸款相關手續由周某辦理即可,然後離去。周某此後與信用社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,借得款項100000元。該款到期後,周某無力償還,信用社要求莫某代為償還,但莫某稱其未在抵押貸款合同上簽字,拒絕對該款承擔任何責任,信用社由此將其告上法院。法院審理認為周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表見代理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  (原標題:未在抵押擔保貸款合同上簽字 法院:合同有效同樣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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